谈恋爱期间转账的钱能要回来吗_【普法案例】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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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情侣感情破裂后的借贷纠纷案。赵强起诉李丽要求偿还其转账的23000元借款及利息,但法院认为双方转账记录仅证明资金往来,缺乏借贷合意证据,李丽亦不认可借款性质...

谈恋爱期间转账的钱能要回来吗_【普法案例】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一些资金往来,一旦感情破裂谈恋爱期间转账的钱能要回来吗,有些就会算账要钱,那么这些钱能要回来吗?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文章源自恋爱吧 - 做个牛仔一样的男人!| 追女生技巧_和女生聊天话题_约会送礼全攻略-https://www.lee8.com/96.html

基本案情

赵强与李丽(均为化名)于2020年3月相识,之后,赵强开始追求李丽,为了献殷勤,赵强每次在李丽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微信向李丽转款,转款用途有的为投资入股,有的为李丽孩子赞助学费、生活费、衣服、日用品等,有的是为了装修李丽办公室,还有的是节日向李丽发红包等,在此期间,李丽也曾向赵强转账、发红包、邮寄口罩等,双方礼尚往来。一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赵强要求李丽偿还借款本息23000元 。双方协商无果,赵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赵强、李丽双方之间存在互相转账的情形,赵强无证据证明其向李丽的转账系李丽向其借款,且李丽对赵强主张转账款项系借款不予认可,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转账款项的性质不足以认定是借款。赵强提供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其向李丽转账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赵强提出的李丽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热恋中的情侣难免有金钱来往,双方需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或聊天、转账记录谈恋爱期间转账的钱能要回来吗,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谈恋爱期间转账的钱能要回来吗,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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